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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潮安区教育局2014年小学初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来源:潮州市潮安区教育局 2014-7-11 11:01:40

潮州市潮安区教育局2014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中心学校、高完中、直属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教基函[2014]22号),《关于印发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六项规定的通知》(粤教基函[2014]10号)和市教育局《潮州市2014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为切实做好我区入学招生工作,进一步规范新生入学招生秩序,现就全区2014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工作目标,促进教育公平,推进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免试入学制度,确保我区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重点工作

(一)做好小学一年级新生就近入学工作。凡年满6周岁(2008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均需就近登记入学。

1、各镇中心学校要根据适龄儿童人数、分布状况、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划分学区,科学合理调整和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近入学招生的范围和人数,按照公开透明、全面覆盖、相对稳定的原则,全面实现免试入学。

2、区实验学校在确保招收刘陇村民、区直机关工作人员和本校教职工子女的适龄儿童免试入学的前提下,再招收居住在潮安城区东至新安大道(原X088线),西至刘陇村,南至潮安大道,北至龙桥路“四至”范围内满一年以上(以房地产证为依据),有城区规划区辖属户口的适龄儿童免试入学。依据《潮安区2014-2015学年度中小学教育事业规划》招收一年级新生250名,在依次完成上述服务范围内全额任务后,剩余学位可就近在城区规划区域内,采用摇号方式公开录取适龄儿童免试入学。

3、松昌实验学校依据《潮安区2014-2015学年度中小学教育事业规划》招收一年级新生80名,在确保招收大吴村民、松昌中学和本校教职工子女的适龄儿童免试入学的前提下,剩余学位可就近在浮洋镇、龙湖镇和金石镇三个镇范围内,采用摇号方式公开录取适龄儿童免试入学。

4、做好非本区户籍人员子女入学工作。公办学校在完成本服务范围内的招生任务后,剩余学位可就近招收非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免试入学。民办学校可招收本区和非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免试入学。

(二)做好小学升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

1、各镇中心学校要在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统筹下,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分布状况,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定对口小学。优质初中(含高完中初中部)若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以随机派位的方式确定招收学生。

2、区实验学校是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毕业生基数较大,初中只招收本校的六年级全体小学毕业生以及居住在潮安城区东至新安大道,西至刘陇村,南至潮安大道,北至龙桥路“四至”范围内满一年以上(以房地产证为依据),有城区规划区辖属户口的小学毕业生。不再招收上述服务范围以外的学生。

3、松昌实验学校初中招收新生300名,招收本校的六年级全体小学毕业生后,剩余学位可就近在浮洋镇、龙湖镇和金石镇三个镇范围内,采用摇号方式公开录取小学毕业生入学。

4、做好非本区户籍小学毕业生入学工作。公办学校(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高完中)在完成本服务范围内的招生任务后,剩余学位可就近招收非本区户籍小学毕业生免试入学。民办学校可招收本区和非本区户籍小学毕业生免试入学。

三、工作要求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政策性强,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教育的公平和社会稳定,各镇各校要充分认识做好招生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全局意识、法规意识、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规范,有序执行。

1、高度重视,成立机构。各镇中心学校、高完中、直属学校要成立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入学招生领导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2、深入推行中小学“阳光招生工程”。各校要按规定时间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报名时间、咨询电话、投诉电话和信箱,要及时、妥善处理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和问题,确保招生公平、公正。坚持免试入学原则,严禁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要加强学籍管理,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学籍,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制度,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和实际就读学校应当一致,不得接受学籍不在本校的学生就读。

3、做好新生名册资料管理及报送工作。各镇所属小学,开学一个月内造新生名册,报中心学校备案;初中(含高完中初中部)开学一个月内造新生名册(纸质和电子版)报镇中心学校后,由中心学校汇总报局教育股备案。区实验学校、松昌实验学校和育智学校,开学一个月内将招生情况总结及新生名册(纸质和电子版)上报局教育股备案。

4、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严格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粤教基函[2010] 15号)和《关于印发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六项规定的通知》(粤教基函[2014]10号)文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行为。

 

 

                                 潮州市潮安区教育局

                                  2014年7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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